103年4月3日核定
一、 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獎勵及補助要點。
二、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3年9月10日止。
三、 獎勵對象:
(一) 績優學校: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針對其101至102學年度全校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之整體推動情形進行評審。
(二) 課程教案: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於102學年度進行之具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教案。
(三) 績優教師: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於101至102學年度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或將服務學習融入課程之教師(含專兼任)。
(四) 績優行政人員: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於101至102學年度推動並實際參與具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或活動之行政人員(含專兼任)。
(五) 績優研究計畫: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含專兼任)、任職於民間團體之實際從事服務學習相關業務者、大專校院在學學生。
四、 獎勵方式
(一) 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審查核定後給予獎勵。實際獎勵名額屆時由評審小組視申請計畫之數量及內容決定,並得以從缺。另敘獎相關事宜由各權責單位辦理。
(二) 各組獎項及名額如附件簡章所示。
(三) 獎勵內容:
1. 績優學校:獎座乙座。
2. 課程教案:特優獎金3萬元、優等獎金2萬元、佳作獎金1萬元,並頒發獎狀乙紙。
3. 績優教師:每名獎金1萬元,並頒發獎狀乙紙。
4. 績優行政人員:每名獎金1萬元,並頒發獎狀乙紙。
5. 績優研究計畫:特優獎金3萬元、優等獎金2萬元、佳作獎金1萬元,並頒發獎狀乙紙。
五、 審查說明:
(一) 所稱服務學習需為結合服務行動與學生學習目標之課程或活動,不包括單純從事勞動服務。
(二) 本署受理各校申請案後,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簡報或說明
(三) 各獎項評審原則請參閱附件1-5。
六、 申請程序:
(一) 即日起至103年9月10日止,依據申請項目填寫相關附表,備文檢送「申請一覽表」乙份及申請文件(含申請獎項附表及相關文件各1式5份,詳參第八點) 函送本署申請。公文主旨:申請103年服務學習獎勵計畫(各級學校請以「校」為申請單位,自行彙整申請項目後統一發文至本署辦理)。
(二) 請於截止日前送達(非以郵戳為憑,郵寄者請務必斟酌郵寄時間提前辦理),逾期不受理申請。
(三) 本案聯絡人:
1. 績優學校、課程教案、績優教師及行政人員:國際及體驗學習組郭玲妙視察,電話:02-23976877,E-mail:lmkuo@mail.yda.gov.tw。
2. 績優研究計畫:國際及體驗學習組王琳行政助理,電話:02-23566268,E-mail:lwang@mail.yda.gov.tw。
七、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 接受本署獎勵之計畫及相關文件,於公開發表時請註明接受「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獎勵」。本計畫之績優學校、績優教師及行政人員審查近二年之成果,故不得連續兩年獲獎。
(二) 得獎單位優先參與本署104年遴選代表團赴海外參加服務學習相關會議(遴選辦法另行公告)。
(三) 績優課程教案獎金由該門課程授課老師(一人以上則推派一人)為領獎代表,其他個人獎項則以該得獎人為領獎代表。獎金核撥予代表人,並以代表人為所得扣繳,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四) 申請資料恕不退還。得獎者同意將相關資料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予本署作為業務推動使用,如印製成相關專輯或於網站公開刊載等,本署得不限地域、時間、方式、次數及內容利用該成果,得獎者仍擁有該資料之著作權財產權,本署得將相關權利再授權第三人,以為推廣之用,不另支稿費。
(五) 得獎者應配合參與本署相關觀摩活動及研討會,進行經驗交流及成果分享。
(六) 得獎計畫如侵害他人著作權、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或曾獲其他獎勵,經查證屬實者,除取消獎勵資格外,同時依規定退還本署已核發獎勵金,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七) 申請單位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
(八) 本署保留增修本計畫內容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本署得隨時修訂並另行公布。







